咨询守则

一、关于咨询:

某些朋友认为,做心理咨询,是“精神”有问题的人才做的事,实际上不是这么回事。当我们面对困难时、心中有所困惑时,都可以寻求咨询师的帮助。咨询师,是帮助来访者、协助来访者解决问题,而不是由咨询来“拿主意”。

二、保密:

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是咨询工作者最基本的要求,除特殊情况外,任何执业人员均应遵守保密制度:

1、咨询师在咨询工作开始前,应向来访者说明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在应用时的限度。

2、咨询工作中的有关资料,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咨询师具有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的义务,除司法机关介入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人才素质测评报告不在此列。除非得到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3、咨询师只有在求助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据此辨认出求助者的有关信息资料。已得到来访者书面许可的情况可不受此限制。

4、在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求助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情况,必须采取积极的必要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咨询师进行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5、“保密原则”例外:在以下几种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接受咨询和治疗的当事人及其他人,咨询专家和咨询师根据职责所在,必须通知相关人员以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例如,立刻通知当事人家属或医护人员以达到一起看护的目的;通知警察以及可能被伤害者提高警觉;通知政府相关单位进行必要的介入,以保护较为弱小的未成年人或是老年人。

A、咨询者执意要伤害自己(例如自杀);

B、咨询者执意要伤害他人;

C、可能有未成年人或是老年人被虐待的情况。

6、当咨询师在受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询问时,不得做虚伪的陈述或报告。

 

三、平等原则:

在咨询过程中,咨询师与咨客(当事人)是平等的,双方应相互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