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包括:
1.位于某小区的居室一套及室内全部物品归女方所有,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具有使用权。
2.小轿车一辆为男方赠与女方生日礼物,归女方所有,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具有使用权。
……
最后一条为:“由于男方在2001年—2004年的三年多时间与该公司副总郑晓悦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令外界误以为该二人为夫妻,其行为严重损坏女方名誉。男方为此向女方赔偿精神损失费101万元,离婚时还清。”
丛小昕要求田英武签字,她的理由是:“如果你不签字,就不能说明你对我们这个家庭和婚姻负责的诚意与决心。”她特意向丈夫解释了精神损失费为什么是101万元:田英武一直因为100万元投资而不想解聘郑晓悦,那么,丛小昕要求精神损失费也要相当于这笔投资的费用——100万元;为了表明自己要比郑晓悦更有价值一些,所以,就在100万元的基础上再加1万元。
田英武开始不愿签字,但他也没有更充分的理由,最后只好无奈地签字。
此后几天,田英武一直表现不错,每天早早回家,“接待客户”工作也大大减少。女儿脸上也有了笑容,每天围着田英武转来转去。丛小昕也觉得是《婚内财产约定》起作用了。
不见丈夫悔改,愤而起诉要求兑现精神损害赔偿
谁知刚过半个月,田英武又开始借口“接待客户”而深夜回家。丛小昕警惕起来。有一天,她上网进入丈夫的那个公司网站。在这里,她惊异地在论坛里发现一篇文章:丈夫的情人竟然贴出了自己和田英武的合影,并把自己与田英武的交往过程写了出来,称之为“爱情”,还斥责田英武的老婆枉然是著名学府的硕士生,不愿意和老公离婚,是一个自私自利的女人等等。
丛小昕下载了这篇文章和那张照片,她想,这篇文章和那张照片就是田英武搞“婚外情”的有力证据。
2006春节期间,丛小昕和丈夫一起到公婆家里过年。一天,已经上小学二年级的女儿,午睡时偷听到爸爸和那个女人的电话。天真的女儿,把偷听到的对话内容告诉了丛小昕。
丛小昕经过几天的精神挣扎后,郑重其事地与10岁的女儿谈话:“妈妈和爸爸现在已经到了这种地步,你已经懂事了。你说,妈妈是不是要与你爸爸离婚?”令她万万没想到的是,女儿几乎不假思索地说:“妈妈可以和爸爸离婚,我同意!”听了女儿的回答,丛小昕下定决心向丈夫提出离婚。
2006年3月,丛小昕正式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天,丛小昕也把自己的决定告诉了田英武。自此,田英武再也没回过家。
不久,法院开庭审理丛小昕起诉的离婚案。法庭上,田英武答辩称,他与丛小昕婚后感情平淡,要求取得女儿的抚养权,否认两个人有感情基础;否认自己有“第三者”,丛小昕所述他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没有事实依据。但他同意离婚。对丛小昕出示的《婚内财产约定》也持有异议,并否认自己的签字。在发现无法取得女儿抚养权后,田英武又突然向法庭出示了自己每月工资只有2000元的一纸证明,并声称女儿过去一直由他的父母抚养。
丛小昕当即申请对田英武的签字进行鉴定。后经公安部鉴定,结论是“约定人签名处的签字与样本上田英武签字是同一人所写”。
丛小昕的公公听说儿子在法庭上说,孙女是他们抚养长大的,非常气愤。第二次开庭时,公公主动要求来到法庭上作证:孙女是丛小昕一手抚养长大;田英武在外面与郑晓悦非法同居。公公还出示了他调查儿子婚外情时的录音及其他一些证据。
在法庭上,丛小昕与田英武就所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展开了激烈争辩。丛小昕认为: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有明文规定,就是夫妻双方应有共同财产。本案原被告双方夫妻生活期间存有共同财产,所以双方所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应视为有效;此外,婚姻法对婚内精神赔偿也有保护,无过错方可向有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而赔偿额虽然法律无明确规定,但由于本案双方共同财产范围有可支付能力,故双方的约定中关于精神赔偿数额应视为有效。
田英武则辩称: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婚内财产约定对于所约定的财产的对象是婚姻关系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而原告丛小昕所出具的《婚内财产约定》所约定的不仅包括财产,还包括孩子的抚养费、家庭以往的开支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约定的范围远远超出财产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不同意给付原告丛小昕要求的女儿出生后7年的抚养费等;住房及轿车可归原告所有,但不同意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子拖了大半年后,法院对此案正式判决:准许丛小昕与田英武离婚;女儿由丛小昕抚养,田英武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住房及室内全部物品归丛小昕所有,房屋贷款由丛小昕偿还;小轿车归丛小昕所有;田英武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补付女儿抚养费12.6万元,并给付公司股份折价款70万元。
此外,田英武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丛小昕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1万元。
前一段时间,我采访本案法官时,问及最后判决的依据是什么。法官说:“本案当事人双方于2004年7月3日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虽然涉及财产分配、孩子抚养、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项内容,但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因田先生在婚姻生活中确与别的女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系过错方,丛女士有权请求田先生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因双方在协议中已有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判决按照约定数额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