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请私人侦探捉奸,一个在感情范畴和法律范畴都颇存争议的话题。你会去做这种事情吗?你认为这是解决感情危机的办法,还是破裂婚姻束缚的手段?
现实中,感情、婚姻、财产、尊严纠缠在一起,“花钱捉奸”也复杂得折射着人们扭曲的心情。要捉的人,为气愤或背叛所煎熬;被捉的人,为羞愧或挫伤所煎熬;私人侦探,目睹种种感情不忠,侵人隐私,却又是家庭矛盾爆发的直接导火索,在道德的评审中,亦难轻松。
私家侦探捉奸的窥私故事,在网络上已经不罕见。气愤的妇人在网上宣泄出轨丈夫被堵在床的狼狈过程、媒体的“捉奸实录”文章四处转载、匿名私家侦探写“我经历的7次捉奸事件”等等。
全被“捉到了”!只不过,没有哪一篇记录里含着半分胜利的喜悦,包括旁观人私家侦探们,也带着伤感的情绪记录自己赚钱的营生。
网上一位化名“小雨”的妻子发帖叙述,去年7月开始,她“第六感”发现丈夫吴淞有情况,她找贴心朋友二姨诉苦,二姨建议找私家侦探查一查。犹豫十多天后,小雨受不了每天猜疑度日,终于下决心找来私家侦探,价钱一万多元,捉奸在床才付全款。
根据小雨提供的资料,私家侦探很快跟踪吴淞,拍到了他和另外一个年轻女孩勾肩搭背的亲密照,还有他们同去宾馆的照片。看到这些的小雨跌坐在椅子上,半天没说出一句话来。她回忆当时的心情是:“一直不愿相信是真的,可偏偏就是真的,心里想着‘一切全完了’!”
“捉奸”任务还没有完结。几天后的一个傍晚,私家侦探突然打电话给小雨:“快过来,你老公和那个女人刚进宾馆,肯定能当场捉到他们。”小雨怒火难抑,叫上几个亲戚,和私家侦探一起冲进了宾馆。拍门不开,大家合力撞开了房门……眼前的画面正如预料中的那样,吴淞和年轻女孩赤身裸体缩在宾馆的毛毯里……
“我只记得自己当时气得要爆炸了,头痛得快晕过去一样,一边大哭一边骂他们,亲戚扯住我,怕我出事。”小雨写道,“怀疑老公的时候很痛苦,面对这一切的时候更痛苦!我真痛恨看到的一切!”
“捉奸”之后,老公吴淞表示会痛改前非,小雨顾虑还不到两岁的小女儿也答应了不离婚。但是她痛苦地向网友发问:“我该如何面对在宾馆捉到的‘现行’,该怎样面对出轨的丈夫,面对这个伤痕累累的婚姻和家庭?”
虽然小雨的经历令人同情,但是很多人对她的花钱捉奸做法不愿苟同。
“无论我打算离婚还是不离婚,都不会用花钱捉奸这种办法。”采访对象之一李小姐说,“花钱捉奸的人,有一种报复心态,其实未必他/她不能通过其他方式了解真相,但是请外人来捉奸,特别是堵在床上,更能让背叛自己的人和第三者非常难堪。这是出于报复,已经不是站在婚姻和感情的角度在想了。”
曾经经历过老公出轨的KL女士告诉记者,当年她非常苦恼,种种迹象已经表明老公外面有人,她的闺密曾建议找私家侦探,但是她问自己:“要私家侦探查来干什么呢?我又不打算找他要钱,而且也未必能要到钱。为了离婚吗?那大可不必用这么‘狠’的手段。老公出轨,有他个人的原因也有我们感情的问题,我不想采用这种完全不考虑对方后果和感受的方式。事情闹到鱼死网破,老公不会回头,我也不会开心。”
还有被采访者表示,拒绝请人捉奸是因为根本不信任社会上所谓的“私家侦探”,对于他们的成员组成和职业操守都十分担心,因此即使不得已要“捉”,也宁愿自己或者借用亲友力量,而不可能把隐私暴露在不知根底的陌生人眼前,“说不定授人以柄,日后节外生枝!”一位被访者说。
根据媒体对私家侦探公司的调查,“捉奸”生意有两大旺季,一是情人节,一是圣诞节“平安夜”。传统中国佳节,“负心人”往往恪守家庭相聚的责任,但在这两个洋派的非正式节日里,他们要和婚外情人去潇洒一下。
“因此,这也是拿到铁证的最好时机。”调查公司的人表示。
拿到证据,对于私家侦探,可以收钱收工;对于雇主呢,下一出戏要怎么唱?
“如果有婚姻财产纠葛,那么请私家侦探肯定是为了争取利益。有的私家侦探比较有经验,方法得当,拿到的证据在打官司中是有用的,花钱请律师也是要去调查取证的嘛。如果能够证明是对方过错导致离婚,对于争取孩子抚养权和财产会有帮助。这种情况下,雇主拿到证据之后,便会筹划和对手交涉,证据是争取利益的筹码。”某调查公司的雇员表示。
如果不是为财,而是为情,雇主对证据的处理方式就难说了。
从各种“捉奸”故事中可以看到,有的捉奸雇主在支付不菲的调查费后,第一件事情便是亲手毁掉证据,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他/她选择或者默默承受,或者另谋对策,总之并不愿把“奸情”渲染闹大。
有的捉奸雇主则拿着证据责问背叛者,以期对方在证据面前认错悔改。
最夸张的捉奸雇主,当属四川成都叶女士。她雇佣私家侦探公司当场把老公和自己的好友捉奸在床,现场拍下的DV和叶女士接受采访的视频片段居然被传上网,他老公成了“最糗偷情者”。叶女士这样做,估计既不为守财也不为守爱,她出了一口恶气。只是这带给夫妻二人及朋友三方的负面影响,难以控制。(黄霞)
游走在法律边缘的“花钱捉奸”
根据1993年公安部发布的《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的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性质的民间机构都是违法的。但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002年10月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的范围,将“侦探公司”列入新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可见,工商管理部门已经将它合法化。
事实上,即使明确的“侦探公司”尚未出现,要取得合法登记也较困难,但实践中,在各种名目的信息咨询、信息调查公司中,私人侦探的业务实际上是存在的。
对于私人侦探所收集的证据,无疑要进行合法性判断。在刑事公诉领域,侦探公司是被完全排除的。刑事自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侦探公司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侦探公司不得使用法律、法规命令禁止的工具、方法,也就是说,凡是采取了违法的工具、方法而获取的证据将一概加以排除。即使是使用合法的工具,在使用过程中如果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它们获取的证据也将被排除。
对于私人侦探业的出路问题,学者张镇宇、李文武提出,从总体上讲,私人侦探若想生存,必须采取保守的态度,采取防御性姿态而不是进攻性的姿态。
“所谓防御姿态,是说调查行为不能对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传统习惯、公民隐私等构成挑战”;“在法律还未对私人侦探业进行规范和调整的前提下,私人侦探业若想在夹缝中生存,那就只有在行为的方式上慎之又慎,否则,如果行为方式不合法,非但取不到相应的证据,甚至会把自身拖入违法甚至犯罪的泥淖中”。也有学者呼吁,政府应对私人侦探行业存在的现象进行调查研究,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从制度上约束和调控其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