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大地震后一些受灾群众出现的心理障碍,使人们对心理危机干预予以更多的关注,相关立法也会加快步伐。昨日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召开会议,对即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深圳市心理卫生条例(草案)》进行讨论。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邱玫出席会议。
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心理卫生立法。国内上海、杭州、宁波、北京等地相继出台了地方条例。深圳市的心理卫生立法工作在两年多前起步,进展顺利,被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之中,法规文本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议通过,很快将进入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
与国内其他城市立法相比,我市的条例草案有许多突出的亮点。一是用“心理卫生”作为条例名称,更具有针对性并容易被社会接受。这是因为在我市虽有超过五分之一的人有心理障碍,但重型的精神病的比例并不比国内其他城市高,高的地方在于社会心理冲突引起的一些心理问题,包括焦虑症、强迫症等等。二是对目前国内逐渐兴起的“心理咨询师”行业进行规范,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设立心理咨询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明确了心理咨询行业的准入门槛、培训制度和监管制度等,使心理咨询师真正能帮助人们解决心理问题,防止鱼龙混杂、参差不齐。三是关注流浪精神病人,规定对城市乞讨流浪精神疾病患者,由民政或者公安部门送到指定的心理卫生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四是对精神疾病的诊断和治疗作出了一套完整的规定,既达到有效治疗患者的目的,又防止对社会治安和他人正常生活带来危害。五是规定用人单位要关注员工心理健康,对教育、卫生、公安、司法行政等行业,以及容易引发心理疾病的特殊岗位的员工,单位应当建立心理健康评估制度,定期组织评估,为员工提供及时的心理卫生服务。
另外,条例草案特别对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作出规定。
这次汶川大地震后,条例起草小组还特别在法规草案中增加了有关重大灾害心理危机干预的条款,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将重大灾害后的心理危机干预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民政、卫生部门在抗灾和灾后应当组织对相关人群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减轻心理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