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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初中生在心理咨询室跳楼》所想到的

从《初中生在心理咨询室跳楼》所想到的

具“羊城晚报”报道,2007年1月22日,深圳罗湖区某校13岁的初二学生小文(化名),因被诬陷偷手机而到名叫“阳光屋”的心理咨询室寻求帮助。心理咨询老师在看到小文情绪激动的情况下通知了小文的年级主任,随后相继有包括年级主任、年级长在内的五位老师来到心理咨询室,并对小文轮番盘问,还要求小文将事发经过写成书面材料。小文在原来要写交待“材料”的纸上写下“上活动课时我”的字样后,再也没写下去,在背面写下“冤枉”二字后,从心理咨询室的窗跳下……。

早在2006年3月9日,深圳市教育局就已公布了《关于大力推进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可在博延婚姻家庭心理咨询网查询),要求每所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业心理教师,班主任必须持有心理教育培训证书。

然而,当看到此新闻时,不得不对“专业心理教师”的定位和定义产生一些想法。这里的专业心理教师,该做何理解?

当小文觉得被冤枉后求助于“阳光屋”时,阳光屋给了小文什么?我想,小文在阳光屋里并没有看到阳光,更多的是失望和无助。

在某些机构里的心理咨询,具我所知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咨询,更多的,可能是“教育和指导”。

小文所就读的也算是深圳的知名学校,名校纵然如此,其它学校的情况又如何呢,就不得而知了。

愿我们学校里的心理老师,能真正成为一个专职专业的心理咨询老师。

作者:深圳博延婚姻心理咨询中心